捡到银行卡并非天降横财,因为拿别人的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钱,已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
以往,捡到别人信用卡后,通过伪造身份证或冒用持卡人签名在银行营业柜台取款或在特约商户消费,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一般不存在异议。但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争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周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以往,捡到别人信用卡后,通过伪造身份证或冒用持卡人签名在银行营业柜台取款或在特约商户消费,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一般不存在异议。但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争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周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