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银行 >> 银行人物 >> 正文
股票代码: 

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金融混业监管势所必然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金融报  时间:2008-05-14 15:59:09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今年两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已经给出答案,但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既然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金融混业监管也是势所必然,只不过一是时间早晚问题,二是表现形式问题。表现形式问题也就是说不在于机构的表面架构,而在于职能作用的发挥。就其表面架构来讲,不外三种情况。

  一是基本维持现状,同时加大协调力度。这一模式“利”的方面是保持稳定,“弊”的方面是易产生惰性,并加大协调成本,降低效率。同时,在其他部委改革的大背景下,会产生“不平衡”,大家改,你为何不改?二是重新实行“大一统”的格局。这一模式“利”的方面是有利于统一指挥,提高效率,减少协调成本;“弊”的方面是动作大、震动大,不利于稳定,易使社会产生简单重复感。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也不利于制衡。三是分设央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一模式“利”的方面是实现了统一监管的格局,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并与当前的国际潮流相吻合,与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相适应,与其他部委的改革相呼应。这种模式虽也有一定震动,但操作得好,应在可控范围内;由于同央行分设,也有利于权力制衡;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风险同90年代比亦有很大变化,也初步具备了“混业监管”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议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这一课题。

  要从哲学意义上认识金融混业监管问题,处理好“变化”与“相对稳定”的关系。不变,没有“刺激”,不利于改变现有弊端;大变,不利于稳定。理想状态是:既继承又创新,既变化又延续。要认识到没有十全十美的体制,关键是利大还是弊大。金融监管机构相对于金融经营机构而言,是一种“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要与当前出现的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相适应,既要防范风险,更要促进发展。

  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既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又要基本与国际潮流相吻合。国际上多数国家已经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也将是大势所趋。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