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学生刘某诉农行桃江县支行收取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尘埃落定: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维持桃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2月22日,家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的华南大学学生刘某,来到农行桃江县支行灰山港营业所开户,存入现金98元,同时交工本费5元,申请办理了农行金穗借记卡1张。
2006年8月,刘某持卡去银行取款时,因所记密码错误,取不出款,便向银行申请密码挂失。刘某从银行提供的挂失单上发现,其存款额比存入时少了18元。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是,银行按规定对存款额低于300元的储户每季度收取3元管理费。同年12月24日,刘某再次到银行查看,银行打印在其存折上的明细账显示:银行共扣收卡年费2次,计20元;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2次,计6元;利息收入1.04元,支付利息税0.06元;账户余额为72.98元,比存入时少了25.02元。
刘某认为,他与农行桃江县支行于2005年2月22日通过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上并没有对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条款,银行在没有与他达成新的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扣除他的存款金额,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银行以300元划线收取管理费,是“嫌贫爱富”、歧视小额储户的行为。2007年1月,刘某向桃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银行扣划他25.02元的行为侵权,判令银行返还该款并赔礼道歉,出具扣划25.02元的完税凭证。
农行桃江县支行辩称:该行向储户收取卡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和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行金穗借记卡章程明确规定,卡年费为10元,工本费5元。刘某在农行金穗借记卡申请表上已签名确认:“同意从本人的账户上扣收金穗借记卡服务费。”农行关于对日均余额在300元以下的活期存款账户,每季度收取3元管理费的规定,也是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并在收取前的2006年6月5日在各营业场所进行了公告。因银行业的特殊性,其收取的利息等以县支行为纳税单位,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按照惯例银行不向个人提供完税凭证。
2007年5月,桃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鉴于银行扣收金穗借记卡服务费与刘某有书面约定,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前也履行了公告义务,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桃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