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银行 >> 央行动态 >> 正文
股票代码: 

央行交易商协会运作俩月引发中介机构不满

作者:秦 炜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08-07-01 08:26:43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2008年4月15日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开始全权接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注册工作。从人民银行的审批制,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制,很多企业反映,此变革加快了企业债券融资的放行速度,对于宏观信贷政策趋紧,资本市场走弱的大环境而言,有助于企业及时获得“救命资金”,解决燃眉之急。于是,仅两个月的时间,已经有36家企业,共计2788亿元债券融资额度的注册申请被接受。

  然而,一些中介机构却对这个刚刚开始运作的交易商协会很有意见。他们认为,会员制度让中介机构很尴尬。

  该变革始于人民银行的一纸公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宣布,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官方网站信息显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

  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第三条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第五条规定,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有相关中介机构告诉记者,由于会员机构需要缴纳金额不等的会员费,而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无须缴纳会员费,因此《中介服务规则》颁布后,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纷纷申请登记为非会员机构,交易商协会也一度接受非会员机构的登记申请并进行登记。

  但是也有相关人士反映,2008年5月中旬以来,中介机构发现交易商协会虽然仍然接受非会员机构的登记申请,但迟迟不进行登记;与此同时,交易商协会拒绝接受由这些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

  于是,相关中介机构纷纷向交易商协会询问,交易商协会此时表态:中介机构必须注册成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后方可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会员费最低为2万元,《中介服务规则》即将据此修改,但修改之前就要如此操作,理由为交易商协会只有对会员方可进行管理。

  2008年6月中旬,交易商协会向各承销商发出口头通知,明确称以后拒绝接受由未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成为会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

  这一表态一时间引起相关各方议论纷纷,由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有预定的用款安排,因此,各中介机构不得不向交易商协议申请注册成为会员,以免影响企业用款安排。这些被迫注册成为会员的中介机构为此深感不满,甚至开始怀疑交易商协会的成立理由。

  按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已经根据《办法》取得了对中介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且中介机构登记为非会员单位时还需要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管理,因此,交易商协会所称只有对会员方可进行管理的理由并不成立。而且,《中介服务规则》明确规定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

  再看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该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