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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又失去了一次自我宣传的好机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08-09-18 16:02: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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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年前,安徽蒙城县储户陶玲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储户的1000元将变成3.4万元。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银行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我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期,也不符合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9月17日《安徽商报》)。

  从法律上讲,银行开出的存单,盖了银行的公章,有明确的利率约定,真实不虚,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存款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的保护。如通过起诉解决纠纷,法庭也应该支持储户的权益。至于存单的利率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即使存单开出银行受到央行的违规处罚,也不能否定存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能约束金融机构,不能无故侵犯储户利益,使储户的正当收益受到影响。

  而从情理上,像储户陶玲这样,约定18年的高利率存单毕竟只是极少数。银行当时的行为,受到“高息揽储”背景的影响,已经错了一次;如果现在拒绝按存单约定支付本息,等于把银行信用当儿戏,视储户权益为儿戏,给银行带来的名誉损失会远大于利息支出,相当于又做错了一次。银行不承认自己开出的存单,说轻一点是工作失误,说重一点是出尔反尔,以行业垄断行无耻诈骗之术。

  银行不按规定支付利息的不聪明地方,在于银行人过于“精明”,只会打小九九,不会算大账、维护大局。事实上,银行花3.4万元,买一个诚信的声誉是很难的;而借此机会,银行把相关规定向储户作宣传,又按照存单约定把所有本息一分不少地支付给储户,却很容易。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就是丢失了一次宣传自己的绝好时机。

  作为业内人士,笔者认为,银行把握不住宣传自我的好机会,与银行习惯的教条式管理不无关系。银行业屡屡出现这样那样的丑闻,遭受社会人士的质疑,银行人是替银行打工的,脸上没有耻辱感还情有可原,银行管理层大多情况下也无动于衷,不能不令民众产生捶胸顿足式的痛心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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