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1、“06马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08年11月12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4%
2、每手“06马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2日
4、除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5、兑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08年11月12日将满两年,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部分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6马钢债”的票面利率为1.4%。每手“06马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2日;
2、除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3、兑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8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6马钢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6马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6马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6马钢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6马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6年11月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π//www.sse.com.cn)上刊登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55-28881580555-288799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