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基金 >> 基金法规 >> 正文
股票代码: 

刘卫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应取消

作者:秦 炜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08-03-11 09:24:36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随着商业银行试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部分条款与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现状已不相适应,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工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建议,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刘卫星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其中,第五项、六项关于基金资产不得投资托管人及其有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规定。以上规定,意味着基金的财产既不能用于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也不能买卖与托管银行有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从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现状和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借鉴境外有关立法的经验,他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取消上述规定。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