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基金 >> 基金新品 >> 正文
股票代码: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金融之星  时间:2008-03-25 09:44:48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仟捌佰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共 5 页 [1][2][3][4][5]下一页末页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