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08年3月31日到2008年4月30日。
5、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同时拥有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场外认购通过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南京、哈尔滨、广州、深圳的直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基金代销指定营业网点同时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1、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本公告仅对“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4、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或021-35104688)咨询购买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场外认购代码:519668
场内(上证基金通)认购代码:521668
3、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7、投资理念
持续竞争优势创造价值增值。精选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追求成长性溢价和价值增值,优化基金中长期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8、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9、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登陆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1、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8年3月31日至2008年4月30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自200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到2008年4月30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2%,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认购费用等于认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认购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认购时,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