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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8-07-17 08:29: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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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接到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淄政办发[2008]7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对铁矿石生产企业铁矿石品位30%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量每吨40元征收,铁矿石品位30%以下的按实际销售量每吨20元征收,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自产自用矿产资源,按原矿石的实际产量征收,受此影响,本公司预计2008年减少净利润约1827.75万元。

  减少净利润计算说明:5、6月份实际交纳价格调节基金617万元,预计下半年矿石产量45.5万吨,需交纳价格调节基金40元/吨×45.5万吨=1820万元,2008年合计交纳617万元+1820万元=2437万元,影响净利润2437万元×0.75=1827.75万元。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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