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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保日期有讲究

作者:佚名  来源: 新闻晨报刊   时间:2007-11-13 15:01: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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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的险种和销售渠道以及出单方式不同,其起保日期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投保人而言,需要关注的就是险种不同造成的起保日期差别。按保险惯例,在意外险方面当投保人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后,在正常的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在当天24小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时“即时”即作为起保时间);在健康险方面则根据条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保障需求另作规定;在年金险、分红险方面由于含有储蓄性质的,因而隔日开始生效计息,而其他保险责任视条款而言。

  对保险公司而言,销售渠道和出单方式不同对于起保日期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非公司出单系统出单的,如代理点手工出单,定额手撕保单的管控难度较大,稍有疏漏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许多保险公司会对此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案例中的保险公司最开始通过银行渠道销售,才会出现一个免责期的问题。

  需提及的是,当保险条款与保单内容发生歧义时,则以保单所载内容为准,且书写的应优于打印的,特别约定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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