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在三亚从事售楼工作的吴先生打入本报热线电话咨询,卖完房子后售楼员都得离开楼盘原属的开发公司,他们应当得到什么样的权益呢?
吴先生反映,售楼员的工作一直处于一种不固定状态,通常是卖完一座楼盘之后集体 “就地解散”。他参与销售了好几个楼盘,但没有一家公司给他办理社保手续。
吴先生说,最近他们又卖完一个楼盘,他在这个楼盘所在的开发公司工作两年,但是公司一直都没有给他们这些售楼员办理社保手续。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吴先生希望自己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社保方面的待遇。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李本华律师针对本案介绍,如果吴先生有证据证明两年中连续在该公司上班,就应当有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为两年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多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李律师认为,相对于其它工种,售楼员更加不稳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公司与售楼员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只有在工作中保留证据才能为日后索赔提供依据。
李律师说,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应当给员工补办社保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