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时,部分委员就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增加有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应当全面覆盖”方面的条款,尤其应关注2.5亿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据了解,根据《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杨兴富委员认为,这些年在推动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下了很大气力,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实践中落实还不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强制力不够。因此,要在此法总则中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这样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实现应保尽保,以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周玉清委员也提出,应在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的同时,加上时间限制规定,强制保险以保障职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