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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保险报   时间:2008-03-05 15:19:2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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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在损失上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损失的波动幅度特别巨大,损失频率也不确定,由于损失巨大加上地区的集中性,使得保险人无法自力承担巨大的危险。

  综合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采取政府支持下发挥商业作用的模式,发挥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作用。政府补助为救济性质,其主要任务在于政府能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医疗、临时住所、食物等紧急援助,并提供再保险或资金支持,而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上具有专业性,其任务为:承保巨灾损失以提供被保险人基本的损失补偿、从资本市场上分散巨灾风险并协助推动风险管理,提供降低损失幅度的预防措施,鼓励社会及被保险人降低损失。

  从长远发展来看,市场化的风险损失分担体系是我国灾害补偿的目标模式,但在现有的保险市场条件和保险经营水平下,私人或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有效涉足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业务,风险单位也缺乏接受昂贵的保险费率与保险条件的内在动力。这从我国近年来特大自然灾害风险损失中,保险比例与赔偿比例的数据中可以得到验证。中国人保近年来支付的洪灾等灾害的赔付金与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的比例约为1∶100。这足以证明我国的现有保险市场狭小,相对巨大的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都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应推进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最终引导巨灾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

  在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巨灾风险在现代社会不再是不可保的风险,可以发挥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和各种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在整体性巨灾补偿机制的框架内,保险机制、再保险机制和共保机制是承担风险的主体,资本市场也可通过自身的金融工具创新发挥着分散风险的作用;再加上慈善机构、民间组织和国际援助的参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压力和财政负担,而政府提供的最终保障应有一定的限额,不应对国家财政构成较大压力。

  巨灾保险开展方式

  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财产保险渗透率如何,民众的保险意识如何。如果财产保险的渗透率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好,则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即可达到较高的投保率。否则,需要采取法定强制投保。因为就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而言,必须形成一个风险共同体。如果巨灾保险是自愿性质的,那么只有那些意识到自己面临很大风险的人才会购买巨灾保险。这就意味着可能只会形成一个很小但风险很高的风险共同体。这种效应就是逆向选择,它的结果就是收取的保费要非常高,才能弥补这个规模很小但风险很高的共同体的损失。这反过来对保险需求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只有通过强制投保来扩大风险共同体的规模才能解决逆向选择带来的高费率问题。

  第二,巨灾风险概率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巨灾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险,有政府补贴,但自愿投保方式同样有适用范围,即如果巨灾风险概率过低并由此导致投保后的可能索赔收益的正效用低于当前投保支出的副效用,则民众就不会投保。民众愿意对高概率、低损失的事件投保,而对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不愿投保。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经常遭受洪灾的民众强烈要求投保洪水险,而居住在地震风险区,但没遭遇过地震的民众并不愿意投保地震险,即使政府补贴了相当保费。

  第三,巨灾风险在主体范围内地域分布是否比较一致。如果比较一致,那么费率厘定将没有区域化,部分排除了费率的“逆选择”效用,这有利于采用自愿投保方式。在风险的地域分布不一致时,经验费率和巨灾保险内在的“分摊”属性将导致“逆选择”,即高风险区将积极投保,而低风险区则不愿投保,这时需要实行法定强制投保。这就决定了疆域较大的我国最好实行强制投保。

  就国际经验来看,总体上,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来得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需要采用部分强制投保。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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