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页白纸上满满都是人名和鲜红的手指印,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摆了一桌子,这是河南省183名驾驶“大吨小标”货车的车主联名给报社的投诉材料。他们质疑:行驶证核载吨位为21吨的车,养路费征稽部门为何要按30吨征收养路费?而既然交了30吨的养路费拉30吨货,交警又为什么要按超载处罚?(4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无论怎么选择,车主都处在违法状态之中,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据了解,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发生183名投诉的河南货车车主身上,在全国各地都广泛存在。
笔者以为,车主总处在违法状态之中的深层原因,在于超载不仅是车主和货主唯一的选择,同时也是治理者所需,因为超载让治理者可以找到治理的理由,并在治理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公路超载,愈演愈烈,已到了“无车不超”的地步。原因何在?在长途运输的变动成本中,过路费占三分之一,汽油费占三分之一,罚款占三分之一,可以说,在现有的规则下,公路运输市场尤其是长途运输到了不超载只能赔本的地步。
笔者以为,车主的尴尬,与公路利益在行政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有关,更说明我国治理公路超载具有典型的管制经济特色。
这种管制的代价是可怕的。一是我国每年因车辆超载超限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二是政府作为管制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管制必然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产生过剩的公共服务,造成资源浪费;三是管制的监管总是流于形式,成本极高或无法操作,权力寻租不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催生权力经济。
寻求科学合理的方法界定利益和责任界限,才能解决车主的难题。从根本上说,治理的对象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降低收费标准,放宽限载标准和罚款机构,而不是公路运输市场和运输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