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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里应外合骗保55万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08-05-08 15:39: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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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一拍即合,很快,他们就进行了明确分工:由梁亮和张林负责把车开出去制造交通事故,梁亮再负责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负责出具假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姓名、驾驶证、第三者车牌号、保险公司定损材料等,最后再由梁文斌负责到保险公司理赔。 

  这辆本田轿车在已经参保了两家保险公司之后,于2005年9月22日,在梁文斌的帮助下,又参保了一家保险公司。随后,三人故意人为制造交通事故,三次骗保。 

  2005年1月,张林给梁亮2000块钱,让他将该车开到江都转了一圈,故意人为制造了该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事故,并报了警。但由于车撞得太轻了,影响了保险公司定损。 

  于是,待交警处理完事故离开后,张林来到交警部门取了一份《交通事故经过》单。编造虚假事实填写,随后再由梁亮负责盖上假的交警大队公章。同时,张林还打电话让梁文斌所在的保险公司派人前来核实和定损,保险公司便让梁文斌前来核实和定损。梁亮花了几百块钱从"黄牛"那里买来假的车主驾驶证复印件、修理发票等材料,带着这些材料,同年2月份,在梁文斌的帮助下,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赔偿款分别为27755元、45000元。 

  由于钱来得太容易,三人的欲望越来越大。2005年7月,他们在江都又人为制造了一起将车撞上路边水泥墩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损伤不大,为扩大损失,梁亮去找"黄牛",花了几百块钱,开了假的事故证明,证明车辆是追尾所致。之后,车辆被拖往南京,梁亮拿着假的事故证明、假的驾驶员身份证向两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分别得赔偿款64000元、42300元。 

  由于之前的骗保很顺利,让张林似乎有点上瘾。2005年9月,张林开的汽车修理厂出现了资金短缺,张林再次找到梁亮,希望能开个假事故证明,然后拿到保险公司骗保。 

  在取得梁亮的同意下,张林将修车厂内坏的保险杠、大灯以及引擎盖换到那辆本田轿车上,由梁亮开着这辆"事故车"到保险公司,然后,经梁亮一手办理,开出一张在江都出险的事故证明,骗取三家保修公司赔偿款分别为21500元、15980元、39000元,钱为张林所得。之后不久,梁文斌离开了这家保险公司,三人便再也没有进行过骗保行为。 

  三年之后 复审案发 

  然而,事情总有败露的一天。2008年4月1日,梁文斌所在的保险公司在例行稽核审查往年保险理赔案时发现该辆本田车多次出险,并且均为单方事故且负全责,且索赔数额巨大。在与行业内其他保险公司联系后发现,这辆本田轿车在两家投保公司均有投保记录并多次出险发生赔偿,且保险期间相同,事故发生时间段接近。 

  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有较大的重复投保并骗取多家保险公司赔款且数额巨大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后将三人抓获归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检察官评案 

  针对此案,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江舜治表示,该案是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修理厂人员和保险公司车检、定损人员相互勾结,通过虚构、扩大交通事故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例反映出目前众多的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出险定损、索赔等方面存在相似的制度性缺陷: 

  第一、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缺少共享的信息平台。犯罪嫌疑人以诈骗为目的,用同一车辆在同一时间在各保险公司重复投保,针对同一事故反复索赔,因保险公司没有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此类恶意投保、骗保的现象难以防范。 

  第二、形式化的车辆出险审查制度,对于虚构、夸大的交通事故难以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第三、出险后车检、定损行为任意性太大,对车检、定损人员缺乏有效制约。形式化的出险审查机制是犯罪嫌疑人保险诈骗得逞的前提,而定损人员不受制约的车检、定损行为则是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保险公司巨额赔款的关键。类似案例均反映出定损等人员在车险、定损、询价等决定赔付范围的关键环节几乎都是一个人起作用,缺乏定损员之间以及保险公司部门之间的制约。 

  第四、保险赔付款的发放方式不完善。目前该款项可以由汽修厂人员凭投保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即可领取。应强化对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领取保险金的审查,提高投保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要求,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人或受益人。 

  第五、系统的保险赔付预警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应完善车险索赔信息化档案,通过赔付时间、赔付数额、出险地点、事故描述等数据初步建立车险预警等级,结合定期的赔案复查及时发现车险诈骗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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