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保险 >> 保监会动态 >> 正文
股票代码: 

保监会“捉虫”再曝三大行业“顽症”

作者:陈天翔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08-05-12 11:00:18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各保监局在其间派出193个检查组共656人次,对201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检查产险机构114家,检查覆盖率3.98%。;寿险机构60家,检查覆盖率3.32%。;中介机构20家。

  各保监局共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147家次行政处罚,同比减少37.45%。其中,吊销许可证7项,同比增加40%;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4人,同比减少33.33%;罚款470.3万元,同比减少32.45%;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8项;警告16家机构和68人。

  按机构分类,受处罚的产险机构占50.34%,寿险机构占12.24%,中介机构占36.73%。从受处罚相对数量看,每千家机构受处罚家次,产险公司平均水平为2.58,寿险公司平均水平为0.54。每亿元保费受处罚家次,产险公司平均水平为0.110,寿险公司平均水平是0.008。

  分析2008年一季度行政处罚情况,主要存在三大违法违规问题,而通过与此前类似的检查结果发现,这几大问题属于保险行业的“顽症”。

  首先是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用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其手法是通过虚列营业费用、虚开中介发票、虚假批单退费、虚假退保、阴阳保单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补贴营销展业费用、支付高额手续费或向无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好处费等,或用于补贴投保人退保损失或给予投保人承诺收益等合同外其他利益。

  其次是商业车险、交强险业务违规经营问题。其手法是,擅自修改报备条款费率,变更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降低承保费率。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滥用无赔款优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手段变相降费。此外还存在通过违规退费、虚列费用、系统外出单或截留保费等方式支付高额手续费或向无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的问题。

  再次是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问题。这类活动的手法是,虚开中介发票,与非法机构和个人发生业务,坐扣保费。未开设独立的保费账户,不按规定建立和管理业务档案、发放执业证书。报送虚假报表,不缴纳监管费,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纳保证金,拒绝和妨碍监督检查。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