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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火灾险两次败诉 哈尔滨人保财险仍拒绝赔偿

作者:赵怡原 伊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08-05-15 10:46: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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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击 拒赔依据与《保险法》不符

  汪运莲的代理律师程佩国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的内容提到:“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守则,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不认真付诸实施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程佩国说,保险公司指责汪运莲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整改,还认定汪运莲工厂危险程度增加了没有通知他们,是不符合事实的。更重要的是,《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与《保险法》有相悖的地方,“《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的是拒绝赔偿。”

  僵局 两次胜诉都得不到赔偿

  汪运莲说:“2007年6月,我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哈尔滨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2007年10月,法院判我胜诉,随后哈尔滨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我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控诉,希望监管机关能够责令哈尔滨分公司停止执行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遗憾的是,黑龙江保监局并没有做出处理。”汪运莲说,今年2月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自己又胜诉,可哈尔滨分公司仍然拒付赔款。

  汪运莲说,哈尔滨分公司始终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并用新开立银行账户,再注销银行账户等手段,隐藏、转移公司财产,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原有的银行账户中,保险公司没有任何银行存款!”2008年5月4日,汪运莲向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转机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汪运莲说,工厂出事前,自己的生活状况在当地算是比较优越的,有车有司机,女儿上学放学都是车接车送,出事以后,“工人们都找我要钱,我还不起,他们去告我,后来法院来了,不仅把我厂查封了,连家也给封了。”眼看女儿就要考大学了,学费是个大问题。“保险公司一再拒赔,我连死的心都有了。”

  为了打官司,汪运莲一直住在离哈尔滨市区比较偏远的一个小饭店里,每天早上7点多起床,挤公交到香坊区人民法院和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讨说法,日复一日。

  5月13日下午5点过,记者采访结束抵达哈尔滨机场准备回上海,得到汪运莲的最新消息,她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为80多万元。记者回到上海后,于5月14日上午再次电话采访了汪运莲。她说,虽然双方和解了,却没感到兴奋,“这本来就是我应该得的”。

  探访实录

  香坊法院法官:保险公司不讲诚信

  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李明(化名)法官一提起这个案子就直摇头,她对记者说,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连他们去火灾现场勘查的损失情况记录都拒绝提供,而且态度非常恶劣。“在汪运莲这起案件之后,我又受理了4、5起这样的拒赔案件,都是人保财险公司,每次他们都拒绝提供对出事现场损失情况的清查记录,而且态度又非常强势。这么大一家保险公司,又有这么雄厚的背景和实力,怎么做出这种不讲诚信的事情?”

  李明法官说,对于出事现场的清查记录,只有保险公司手里有一份。虽然他们不提供,但依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汪运莲胜诉。“我看她(汪运莲)确实也挺不容易的,保险公司跑了一趟又一趟,1年多了,到现在事情都没有解决。”

  此外,汪运莲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截至记者发稿前该申请一直没有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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