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保险 >> 案例分析 >> 正文
股票代码: 

不认火灾险两次败诉 哈尔滨人保财险仍拒绝赔偿

作者:赵怡原 伊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08-05-15 10:46:57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你们是在提不合理的要求

  在去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之前,汪运莲和程佩国都告诉记者最好进行暗访,不要暴露身份。记者以汪运莲朋友的身份前往。理赔中心的宋主任见到记者时,先问记者是谁,再仔细打量了记者一番,然后说:“对于前天上午(5月10日)我们开会说的同意一星期内理赔到位的决定,我们现在认为还有待商榷,因为你们提出的赔偿要求有点过分,我们要请示领导张总,等他研究之后再决定。”宋主任还强调,“你们这是在提不合理的要求,而我们却是在尽人情。”

  半小时后,公司副总彭经理来到办公室,见到汪运莲与宋主任争论不休,便大声说,“把我们的律师找来”。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王先生赶到之后说:“请把你们申请执行的说明书拿过来,我们按照条例再详细探讨一下,双方都能达成一致之后,我们才能执行,现在争论没有任何意义。”彭经理随后出门,就再没回来。

  律师说法 没见过这样拒赔的

  汪运莲的代理律师程佩国对记者说,自己从事了多年的保险法律业务,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恶意拒赔的案件。套用一句时髦的话说,见过拒赔的,没见过这样拒赔的!程佩国说,拒赔事件已经给汪运莲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我一直告诉汪运莲,保险公司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一再拖延只会对他们不利,因为迟延履行金会随着拖延的时间而增加。”

  专家观点 法律条款要细化

  南开大学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铭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保险条款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此案件直接反映出当年《保险法》立法的时候不够详细,直接导致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全面。

  朱铭来教授说,1996年制定的旧条款还在今天继续保留的话,确实是非常不合适的。希望中国保监员会通过对《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最大程度地细化保险条款,和投保人之间形成一种尽量透明的信息对称关系。

共 3 页 上一页[1][2][3]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作者赵怡原 伊春的历史文章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