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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呼唤保险分散风险

作者:周轩千  来源:上海金融报  时间:2008-05-16 15:40:3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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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保险的行业精神。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业更应发挥风险分担机制,帮助不幸的人们渡过难关。

  “地震险”多为附加险

  通常情况下,地震这一不可抗力是属于企业财产险和居民家庭财产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因地震造成的损失不会得到赔付,财产险公司的赔偿额不会太高;而寿险公司需要对伤亡客户进行赔款,但地震大多发生在边远地区,当地投保率往往很低。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受很大影响,而各保险机构在合同行为之外力所能及地进行捐款、献血等爱心活动,是出于道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地震灾害前不能分散风险。据了解,很多财险的附加险中都有“地震险”,且附加险保费低,保户可多花一笔小钱来防地震,如大地财险的“大地解忧”房屋地震险,是专门针对地震的险种,人保财险的“居家无忧”等则将其列入附加险。

  巨灾风险亟待分散

  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指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造成300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51亿元,近2.23亿人受灾,由于大多数城乡居民并未投保,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占水灾损失的比率仅1%。今年年初的雪灾造成1516.5亿元经济损失,但截至2月24日,保险业赔款仅16亿元,预计最终赔款占总经济损失额2%-3%。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2006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2005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因此,保险要在防损减灾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建立巨灾保险机制迫在眉睫。

  作为地震频发国,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一位学者向记者介绍,日本的直接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出售附带地震保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然后将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出给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后者将一部分业务以非比例超额再保险的方式,转分保给政府(超出一定赔款政府才承担,双方的责任、权益与保险金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同时将一部分再回分给各直接保险公司和一些私营保险公司,余额部分自留。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对直接保险人接受保险业务有一定限制。通过再保险,一方面可在更广泛区域内运用大数法则,直接保险公司就可承保更多业务,使在局部区域内不可保的巨灾风险成为可保风险或准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可将巨额风险分散给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能保护直接保险公司免受异常风险和巨额索赔影响。

  但专家也指出,我国再保险公司少,市场承受能力有限,保险公司风险转嫁渠道狭窄。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应发展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保险衍生产品”,将保险产品“证券化”,从而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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