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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乘客基本信息 一块钱保险凭证管用吗

作者:佚名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08-05-27 10:36: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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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飞机购买航空意外险,需要填写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但乘轮船、汽车的乘客的意外保险则什么都不填写。近日,一汽车乘客将保险公司告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因是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上既无投保人、也无受益人等保险相关信息。

  一张意外伤害险凭证引争议

  原告李滨称,2007年底出差购买客票时发现,客运站多收取了1元钱,同时随票给付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约定保险费1元,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5000元,其中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

  李滨调查发现,该保险凭证及保险公司处没有留存自己的任何身份信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李滨的保险单若是毁损、灭失或是遗失,自己根本不会得到任何的理赔。同时,该保险凭证及保险收据上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保险公司的地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条款等信息。

  因此他认为,该保险合同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自己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留取任何乘客身份信息的行为表明,保险公司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

  被告保险公司则称,保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车站出售的人身意外险是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随着车票产生效力的险种,限当日当次有效,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是各个保险公司的常见保险品种。信息空白并不影响该保险的法律效力,一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凭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赔偿。其次,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是避免投保人与受益人合谋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李滨作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金的给付的条件和保险金额,且保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应确认无效。

  不记载乘客基本信息合同也成立

  不记载乘客的基本信息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邹海林说,合同中是否记载被保险人的信息是无所谓的,这并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效力。

  他说,保险法没要求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合同是形式自由的,因此合同中是否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不重要,如果根据事实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表述,交易的场景能够揭示出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合同当然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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