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赵先生为10岁的儿子投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儿童类险种。之后三年,保险代理人每年都上门收保费。由于感觉服务很周到,于是赵先生没有刻意去记缴费日期。近两年,他常出差到外地工作,因难得回家,没再遇到保险代理人,渐渐便把缴保险费的事给忘了。最近才突然想起很久没缴保费,于是到保险公司补缴,但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份保单过了两年加两个月的缴费宽限期,现已自动失效,目前只能按退保处理。
赵先生了解后得知,原先一直来他家收保费的代理人已从保险公司辞职,其继任者也没和自己联系过。由此赵先生认为,如果代理人及时上门收取,他就不会忘记按时缴保费,所以是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保单失效。保险公司则表示,《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定义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上门收保费仅是一种延伸服务,不应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义务。对于赵先生的保单失效,公司并不应负责。况且,赵先生是老客户,应熟知缴纳保险费相关事宜。再者,公司在市区设有多家营业点,赵先生完全可直接去自行缴费。
对于这一纠纷,法律专家认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对上门收取保险费一事作出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是不该对赵先生的保险失效负责。《保险法》未规定保险代理人有上门收取保费的义务,此举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之一,投保人还可通过银行转账或亲自上门交付的方式缴纳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催交保费或上门收费都是一种附加的后续服务,通常保险公司不会把这种服务变为自己的义务来履行。
的确,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原因导致出现赵先生这种情况。譬如搬家或通讯方式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跳槽、调离岗位,相关移交难免出现遗漏。因此,签订保险合同之后,投保人切忌将保险合同束之高阁,而应及时缴纳保费,同时经常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