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呼声高涨的寿险费率市场化终于迎来实质性的突破。6月20日,保监会于网站上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详细规范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情况。根据《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开发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万能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其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规定的约束,但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
“这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教授王绪瑾向记者重点肯定了此次试点的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在执行了近十年的2.5%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之后,保监会将通过试点的方式向中国寿险费率市场化迈进。
天津经验全国推广
多位保险业界资深人士对此并不感到意外,今年5月初,一篇由黑龙江保监局上报保监会的关于“寿险预定利率放开及加强有效监管”的“调研结果”显示,预定利率管制在强调安全的同时损失了市场效率。
事实上,自2007年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不断提升,2.5%的寿险预定利率使得传统寿险产品吸引力不断下降,业内关于调整预定利率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7年,保监会对费率放开进行了全面论证,审慎推动寿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今年4月,《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就已经明确,保监会将在今年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并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险种率先试点。
“业界的呼声也是保监会时刻关注的。”保监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透露,寿险利率放开和费率市场化应循序渐进,不排除在其他条件适合地区推出类似试点的可能,“在国务院批准的以金融改革为方向的经济特区天津采取试点,正是希望通过试点经验来完善制度进而在全国推广。”
市场化改革面临阻力
一旦预定利率实行市场化,寿险市场格局会发生怎样的变化?1999年6月以前,寿险保单的定价利率普遍高达6%-8%,高于寿险公司本身的投资收益率,因而产生了大量亏损的“利差损”保单。1999年6月以后,定价利率被保监会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2.5%,从而低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使得“利差损”转变为“利差益”,整个中国寿险行业也扭亏为盈。
但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改革反对的声音最初是来自大型保险公司。
中金公司保险行业研究员周光在其研报中指出,以分红险为例来演示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下降:如果保监会将定价利率由2.5%上升至3.5%,寿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就由0.9%下降到0.6%,也就是说利润率下降33.3%.
周光指出,2007年三大保险上市公司巨额利润的重要基础是很低的2.5%的定价利率。也就是说,中国的寿险公司用固定部分最高不超过2.5%的资金成本,把保费收进来,并且可以使用很长时间,按照目前寿险保单的平均久期是15年,从而赚取利差。
“因为保监会规定最高的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其实这个预定利率有好几个档次,中小型的寿险公司为了提高寿险产品的竞争力,一般都执行最高的档,而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一般都采取低档的预定利率。这样,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小。这就是去年保监会召集国内保险公司讨论提高预定利率时,国内两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投了反对票的原因。”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
非理性竞争或成监管重点
市场的呼声推动着改革前进,中小寿险公司尤为踊跃。早在今年5月底,保监会与天津市政府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之时,天津保监局一位人士就表示,虽然《通知》的细则尚未出台,但天津滨海新区各中小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新产品已进入设计阶段。
令监管部门担忧的是,市场竞争格局中会否出现非理性的竞争行为?
上述黑龙江保监局的研报指出,对于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放开与费率市场化所带来的风险,报告认为主要存在竞争风险、定价风险及监管风险等。大型保险公司基于既有优势地位和相对雄厚的资金积累,过度提高预定利率,通过不计成本的低价产品抢占市场,挤压中小型公司进入市场的机会,形成对行业的相对垄断局面;部分新兴公司为确保或争取市场份额,也进行低价亏损经营,追求短期效应的非理性市场行为,从而在全行业形成恶性竞争局面,引发偿付能力危机。
诸多分析人士认为,一方面,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产品差异化竞争的助推器;另一方面,如果推进速度过快则可能导致各家公司之间的非理性竞争。
“放开预定利率后可能会有些错误的市场行为,但是没有必要过度担心。”王绪瑾教授认为,市场行为自身会受到市场的约束,“当然给予一定的监管重视也是必要的。”他指出,利率调整必将引发新一轮的寿险类保险产品创新,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寿险产品的利率应该由监管机构设定参考利率后,将具体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