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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有五大特点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08-07-02 09:06: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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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次高峰会上,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首席代表植村健二先生介绍说,中国汶川地震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从总公司及海外各部门,都积极开展了捐款活动。同时,还整理与汇总了日本地震保险的相关资料,第一时间提交给了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希望能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尽绵薄之力。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代表孔跃先生在会上说,目前中国保险业界碰到的问题很清楚,主要是保险制度的缺失。经济损失和保险的补偿功能不成比例,这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共识。 

  地震保险制度有助灾后重建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地震多发国家,地震非常多,每年或者若干年都有地震。所以日本的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分保地震保险,为稳定受灾地区的人民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 

  在日本,由于地震、海啸和火山爆发造成的灾害,因为具有造成损失巨大、难以预测发生时间和频率、受灾范围广等特点,早期一直被认为违反了“大数法则”,加上一定的法律制约而不能承保,这和中国目前的情况一样的。 

  但是,社会普遍认为,地震保险制度确实能够资助因地震灾害房屋、家庭财产等生活基础的受灾人重建家园。为此,日本政府和财产保险业为建立相关制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1964年6月新瀉发生地震,促进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诞生。1966年5月,出台了地震保险法,在法律的基础上规定了地震保险的目的、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标志着由政府和民间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的产生。日本地震保险对象仅限于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灾地区老百姓的生活稳定。 

  日本地震保险五大特点 

  据孔跃介绍,日本地震保险具有五个基本特点: 

  第一,地震保险的目的是由《地震法》规定的,即以稳定灾民生活为目的。所以日本政府和各财产险公司共同经营地震保险,而且是一个公益性较高的保险,是非强制性的自愿保险。 

  第二,由于地震保险损失大,支付的保险金也特别巨大,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1966年,日本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法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通过成立再保险公司,以再保险的形式建立了政府和民间共同分担责任的官民一体的制度。 

  第三,地震保险公益性很高,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不能从地震保险中获利,经营上遵循不亏不盈的原则。 

  第四,地震保险的费率不是由各保险公司单独拟定的,由专门的保险费率机构拟定。各个保险公司统一执行,不允许打价格战。不过,该险也会“有条件”地进行“打折”,即根据建筑物的抗震、防震性能的不同,设有不同的折扣,如房屋的抗震级别达到了法定规定,就有30%的折扣,如果建筑物的防震级别达到了一定级别,也有10-30%的折扣。同时,如果建筑物的防震标准达到1981年日本的改建建筑物的标准,也可给予10%的折扣。所以,房屋建筑对地震保险也有很大的关系。 

  第五,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和家庭火灾保险一起投保,原则上附加在火灾保险合同中。此外,保险金额也有限额,一般是火灾保险限额的30-50%。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对中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或者火灾保险制度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即中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或者制度,尽快制定相应的临时规定,有一个框架性的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安排一个大纲,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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