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资助参保的农村困难居民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资助参保的城市困难居民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为增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险互助意识,农村困难居民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城市困难居民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城市困难居民自愿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缴纳10元。
即日起,城乡困难居民可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乡镇政府则应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