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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重在资本管控

作者:田明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08-08-20 10:53: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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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经过近9个月的市场论证,保监会正式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尺度。此举表明:随着国内保险市场逐步放松对产品和费率的控制,保险监管的思路愈益清晰,已从原有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根据保监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股东分红、停止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九类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保险公司只有具备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据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副教授粟芳介绍,偿付能力监管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如1996年以前的日本和1994年欧共体保险市场化以前的德国,并不监管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市场上大部分险种执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禁止保险市场价格竞争,政府主要管控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各项准备金的提存和资金运用。这样的保险市场其产品相对而言比较同质化,缺乏竞争力。

  国内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和欧盟国家相类似,其特点是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由市场调节,政府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资金运用,重点对保险公司偿付金进行监管。通常分为三部分: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保风险相一致的最低法定偿付金,公司承担的业务风险越来越大,所要求的最低法定偿付金也越高。二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如果保险公司实际偿付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政府将根据其不足程度,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如限期补充资本金,限制签发新保单等。三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及其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来确定。

  也有一些国家的保险市场采取双向监管,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既监管条款、费率,又监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前者分别对寿险和产险设有十余个指标,包括资本和盈余变化率、投资收益充足率、认可资产比率、保费变化率、资产组合变化率等。根据这些指标来划定哪些保险公司列为监管重点。后者检查的对象是年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并且分支机构达到一定数量的公司,其目的是防止大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问题。

  粟芳指出,从各国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偿付能力监管核心是对保险公司可持有的资本数量做出限制性的要求。资本实际上形成一个缓冲器,使保险公司在各种不利状况下保持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赔款的能力,并能够提供一个具有预警能力的指标,以便监管机构及时督促公司采取措施纠正经营战略的偏差。国内新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强化了对资本的严控以及放宽了产品费率的准线,将使得保险市场更具自主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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