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财经 >> 财经观察 >> 正文
股票代码: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给你带来啥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07-12-07 10:15:11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计件标准必须九成员工能完成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于11月30日在省内发布《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据悉,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我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的,并且以示范文本的形式,向全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推行。“示范文本”与以前的劳动合同相比,究竟有哪些特点?记者昨天专门约请了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蒋谨云律师和赵胜律师进行解读。

  明确约定

  “带薪年休假”

  【对应条款】“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律师解读】“示范文本”中专门对“带薪年休假”进行了明确约定,这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此前,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5条早有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个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难以落到实处。不过,2008年国家将会出台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因此,“带薪年休假”从明年开始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何种劳动合同,上面必须明确对“带薪年休假”进行约定。

  加班加点

  必须先协商

  【对应条款】“示范文本”第四条第四款约定:“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给予劳动者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律师解读】这是“示范文本”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大例证。这个条款,在以前的合同文本中都没有体现。现在按照上述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第一,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应当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第三,劳动者加班加点后,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劳动者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三者缺一不可。

  计件标准

  须九成员工能完成

  【对应条款】“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读】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个别企业把职工每日的劳动定额规定得过高,造成很多职工每日无法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从而使企业达到随意克扣职工工资或奖金的目的。这项约定,就是要防止个别用人单位恶意制订过高的劳动定额,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劳动部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劳动者离职前

  须做职业体检

  【对应条款】“示范文本”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二款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劳动者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律师解读】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亮点。我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示范文本”多加了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证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干得安心,离职时也走得放心。

  企业社保费

  向职工公开

  【对应条款】“示范文本”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律师解读】现实生活中,企业是否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保费,职工并不知道。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些企业还设法逃缴或少缴社保费,这容易损害职工的权益。针对这一点,“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交纳各项社保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的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劳动者监督。

  试用期工资单列

  方便维权

  【对应条款】“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律师解读】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企业模糊“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时间,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较多。“示范文本”根本《劳动合同法》第19-20条规定的精神,要求用工单位明确试用期时间和具体工资标准。劳动者今后万一遭到侵权,由于试用期工资单列,维权起来比以前要大大方便了。

   商报律师团给您提个醒

  商报律师团提醒广大劳动者:尽管省劳动部门提供的只是示范文本,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应用这一文本签约。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何种劳动合同,其中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明年起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