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强震后,全国出现了空前的捐赠热潮。但在这股捐赠热潮中,税务部门对于捐赠的免税措施仍然有着不小的改进余地。一个很明显的遗憾是,捐赠全额免税仍未成为现实。
先来看一下关于捐赠减免税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
从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想要享受捐赠全额免税,只能送往特定慈善机构。但我们都知道,既然是特许的慈善机构,其接纳捐款捐物的能力也必定有限。大灾难发生时,捐款捐物全额免税在国内国外都曾有过先例。此次汶川强震,受灾者众,救灾时间必然要持续很长,也就更需要全民的捐款捐物支持。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应该紧急修改捐款捐物的免税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捐款捐物都能凭捐赠收据无条件全部免税,二是将免税捐赠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慈善组织,全力释放民间爱心。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为灾区捐款捐物,就不应该斤斤计较。这其实误解了慈善的本意,免税的意义不在于为捐赠者节省了多少税款,而在于传达一种善意:政府部门时刻跟慈善者站在一起。而这样一种制度善意,必然会激发更广泛的捐赠热情,为灾区争取更多宝贵的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