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要求,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外汇局昨日还同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通知》指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企业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条款的,应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还规定,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企业和银行未按照该《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通知》于今年7月14日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该《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