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法院还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刊登书面道歉,支付因诉讼引发的相关费用1元也没有事实根据,因此不予支持。
在今年4月下达的判决中,叶茂良被判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
尽管诸多的诉请被驳回,但叶茂良坚持认定厂家在此活动中的不诚信。他告诉导报记者,根据厂家的事先承诺,奖励直接在零售店兑现。而当他就此较真之后,却被告知要赶到较远的一处地点后才能兑奖,而来回哪怕坐公交车,费用都得花上8元钱。
火柴盒般大的启事
能否做到广而告知
因不服一审判决,叶茂良随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瓯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他认为,英博双鹿啤酒公司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后,又设置兑奖障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规定,应认定为欺诈,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
在上诉状中,叶茂良指出,他早于2月份就提出交涉了,但英博双鹿啤酒公司却在2008年3月8日才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启事。而这一时机颇让人产生联想,因为法院刚于3月3日受理了案件。
“如果活动是真正的延期,这样的启事早该发布了,即便不能选择更早的时间,但至少在接到投诉后就应该立即补救,但公司选择在成为被告后,显然是迫于无奈,只是为了应付诉讼而已!”
叶茂良特别指出,所刊登的启事仅仅只有一次,而且启事的刊登版面只有火柴盒面积大小,且该启事“淹没”于整版的“分类信息”之中,根本无法有效地实现广泛告知。
在诉讼中,本报关于瑞安市工商局调解一案的报道,被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如果厂家为活动延期重新制作了海报,且要求经销商张贴并切实兑现奖励,如果双鹿公司在媒体上的启事实现了广泛告知,瑞安消费者的投诉还可能发生吗?叶茂良提出疑问。
导报记者了解,瑞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曾就此案有如下认定:“在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3月7日,即在原兑奖截止至启事发布之前,厂家没有明确地公布活动延期,之后也没有将该启事及时通知经销商,导致经销商对中奖消费者不予兑现”,由此确定了厂家的责任。
“之所以我的索赔金额只有象征性的1元钱,因为此次诉讼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叶茂良称。
7月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相关讯问。英博双鹿啤酒公司的代理律师不愿就此事接受采访。法院将作出何种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