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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法律对道德拔苗助长

作者:魏文彪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时间:2008-07-05 08:24: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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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7月3日《河南商报》)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当中,其中“乘客拒绝让座罚款50元”的规定即便获得审议通过,也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得到执行。首先,对“老弱病残孕乘客”概念就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多大年龄就属于“老”、多少岁数以下属于“弱”?乘客凭借目测能否准确判断对方属于“老弱”乘客之列?实际上怀孕了但是缺乏明显的怀孕症状,属不属于需要其他乘客让座范畴?另外,从理论上说,任何乘客都有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的道德义务,那么车长应该叫谁让座?如果没有人让座,有关部门应该处罚哪位没有让座的乘客?如果说最靠近“老弱病残孕”的乘客最有义务让座,那么依靠目测是否能够准确判断谁与“老弱病残孕”乘客距离最近?行政与法律处罚的前提是能精确界定违法行为事实与对象,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不但可能造成处罚实施对象上的错误,而且难免引发执法纠葛乃至诉讼,并由此而造成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拟在相关条例中设置“乘客不让座可罚款”规定,当然是出于希望提高市民道德程度的良好目的,但是通过罚款手段能否达到条款设置者的原有初衷,却大可怀疑。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应该是基于乘客自身的一种道德意识自觉,如果乘客是因为害怕被罚款而让座,显然并不能起到激发市民从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之功效。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原本应是一种“我要”做的行为,如果因为担心受到处罚而让座,则让座也就异化为一种“他要”我做的行为,而让座行为发生这样一种由主动向着被动的转换,不但于实质性提升市民道德水准无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一种道德程度上的倒退。

  地方立法机关固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任何地方法规都应该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细化,任何地方法规中的规定都不应该突破法律立法范畴。可是我们看到,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将乘客不让座界定为违法,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以对不让座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地方法规中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定范畴,缺乏法律依据与授权,不符合对于地方立法行为的基本要求。既然法律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那么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行为,实际也就是对于公民权益的侵犯。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利益,当然需要设置必要的行政强制,但是行政强制只有在政府不对公民某种行为实施强制便可能损害其他公民权益前提下设置,可是乘客不让座尽管难以使“老弱病残孕”乘客得到照顾,但却并未损及这部分人群的法定权益,因而不属于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之列。对像不让座这样不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际就是任意扩大行政强制范围。行政强制越多即意味着公民自由空间越小,滥设行政强制也就意味着公民权利受到了损害,所以对诸如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之类滥设行政强制做法,必须予以应有的警惕与制约。

  立法规定乘客不让座可以罚款,实际上是在以法律规制道德。其实,法律只应规定公民行为的底线,而公民行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的权益,既然不让座并不构成对其他公民权益的侵犯,自然也就不属于应当经由立法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在条款形式上表现为禁止公民干什么,而不是规定公民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应当设置的是一种“否定性”条款,像公民应该让座这样的规定不应当出现在法律法规条款当中,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也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形式与要求。

  公民道德意识当然应当不断得到提高,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公民道德水准也确实在不断提高,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已经成为当前公交车上频繁出现的现象。而且,作为政府与有关部门来说,增强市民道德意识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比如大力宣扬让座美德与行为,对让座乘客给予一定的免费乘坐奖励等等。最起码,在鼓励市民让座事项上,切不可奉行用法律来对道德“拔苗助长”的思路,因为这样的路径不但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而且隐藏着政府权力随意突破公民权利界线的巨大危险性,不可不识、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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