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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监管力度加强 半年19家险企增资忙

作者:李军慧  来源:华夏时报  时间:2008-07-19 08:08: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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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对象。

  7月10日保监会2008年1号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布之后,7月15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再谈偿付能力,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把“偿付能力不足”列为保险行业四大风险之首。

  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近一段时间集中出现的“增资潮”,据记者统计,从2007年12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到现在正式文件出台,有19家险企完成增资。

  保监会严控保险偿付

  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简称《规定》)。这份酝酿8个月之久的《规定》,即将于9月1日实施。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

  早在2003年初,保监会就发布实施了当年的“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此后,保监会发布一系列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初步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表示,“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规定》首次提出按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100%~150%、高于150%。

  保监会将对三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不足类公司的监管包括九类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

  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7月15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再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的刚性化越来越重要,去年资本市场情况好,很多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了明显改善,但因核心竞争力仍然脆弱,导致偿付能力问题再次凸显。”吴定富称。

  吴定富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共有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

  业内专家认为,年初以来的雪灾、地震和洪水灾害直接导致财险公司赔付增加,也降低了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投资收益下滑,直接影响到各公司的认可资产,而保费规模持续增加,导致实际资本减少,降低了偿付能力充足率。

  “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吴定富分析道,“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吴定富指出,下一步将按照刚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险企增资忙

  7月11日,保监会批准了天安保险的增资扩股计划,资本增至21.72亿元。

  就在前一天,保监会批复了长城保险资本金从4.8亿元增至14.075亿元,长城保险由此实现成立以来的第二次增资,新引入资本金接近10亿元,创下同期开业寿险公司单次增资最高纪录。

  据透露,长城保险此次增资的10亿,等于是其股东和董事会将原定于2011年完成的15亿资本金计划提前在2008年基本完成。

  今年7月3日,国寿养老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6亿元猛增至25亿元。

  第二天,两家合资寿险公司——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也不甘落后,同时获得了保监会的批复,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亿元分别增至6亿元和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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