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上市公司各类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得到了强化,一度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瓶颈因素大为改善。然而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如何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利益共享机制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对该机制的建立表达了各自的见解。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表示,股权分置完成后,控股股东由原来的利益相关者成为资本市场的实际参与者。股改前,控股股东与流通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相互交织,控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只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而不关心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股权分置改革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效用函数发生变化,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模式也随之改变,除从公司内部转移收益,控股股东增加了从外部市场获取资本利得的通道。控股股东的角色换位,改变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的矛盾,有助于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便于控股股东着眼于公司战略的发展。
向威达认为,建立上市公司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各方应该严格遵守“三公”原则,监管部门也应该按照“三公”原则来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隐瞒公司赢利、操纵财务报表、转移利润。在法律制度上,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已经比较健全,目前应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实施监管的作用,以及中介机构如证券、会计公司的法律责任。
“建立上市公司利益共享机制最好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进行,而不要寄望用行政的方法形成统一的机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公司金融教授朱武祥建议,实现上市公司利益共享,可以采取“打分”的方式来进行,比如像债券评级一样,选择一些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级,以评估结果和媒体舆论对不分红或者不履行分红的企业形成市场的压力,从而促进其利益共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建立上市公司利益共享机制不能“一股独大”,只让少数股东享受利润。利益共享应该是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债权人、以及参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都应该得到应得的利益。李曙光还指出,利益共享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不是未来的预期。对于违背常理应分不分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一些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执行,对于分红不到位的情况,股东则可以进行诉讼。
站在企业的角度,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黄清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利益共享是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利益共享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形似而神不至”的情况,比如形式上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都很健全,但一些公司的所有者并没有形成利益的共同享,从而出现侵占、侵害上市公司的行为。
黄清认为,从企业层面上来讲,上市公司利益共享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者越位的情况。即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成为股东利益输送的平台,没有与其他股东形成共享;二是由于大股东缺位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情况,使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共享机制也应建立,这样才能形成统一的发展目标,使投资长期化;四是经营者与员工利益的共享。只有公司的效益与所有利益相关方进行共享才能达到使公司长久不衰。
黄清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共享关键就是要严格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经营产生的收益与资本市场的收益应该是股东与经营者一起分享,使经营层享受到资本市场增值所带来的好处,从而解决经营行为短期化问题。而经营者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共享就能够很好地解决人才流失的问题,使员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价值,企业也能够再上一个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