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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财产就是侵权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08-08-07 10:31:3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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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独立董事该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的问题,沈四宝认为,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自己的义务。很多案例中,独立董事都表示对公司某些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来逃避处罚。但是,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情有主动性的询问,这也是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独立董事能够主动发现问题,将会对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有一个很好的遏制。

  “挪用上市公司的财产就是侵占上市公司的物权,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观念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要牢牢地树立起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从民法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他表示,上市公司确实严重地存在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挪用上市公司资产,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操控上市公司资产这种现象的确非常严重。最近证监会查处的中捷股份和久发股份的两起案件,非常必要和及时,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受到了非常普遍的好评。同时这也表明了证监会现在对于这种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行为确实是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并严肃查处。这对于保证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等各个方面,包括完善证券的法制化意义都非常重大。

  “上市公司财产权的观念一直都没有牢固树立起来。好象公司的财产就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这个财产就是他的,他想怎么占用就怎么占用,想怎么挪用就怎么用,想拿走就拿走,想借用也是明目张胆,实际上这都是一种非法侵占。”王利明指出。

  王利明认为,很多上市公司实际上都是这样被掏空了,这里有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财产权的概念很单薄。因此,将来需要大力宣传这个概念。就是要把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分开,特别是大股东要有这样一种观念,公司的财产不都是大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的钱不可以随便拿走,这个观念必须牢固地树立起来,挪用上市公司的财产就是侵占上市公司的物权,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虽然行政处罚很重要,但是,王利明认为,仅仅通过这个净化上市公司的环境,维护股东的权益,防止出现这种侵占现象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民事责任,就是要通过民事责任形成利益机制,调动广大股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让股民从切身的利益考虑,也可以参加监管。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强大的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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