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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违规资金占用需探讨治本之道

作者:肖 渔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08-08-07 14:58: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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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对中捷股份和九发股份两个案件的处理应该写的清、判的明,体现了证监会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和勇气。”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表示。他认为,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的行为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产生根源,更好地完善资本市场的执法机制,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他认为,这两份处罚决定开启了业界对四大法律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

  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涉及两方面的民事责任。一是对上市公司承担的非法占用资金的侵权责任。如果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掏空了上市公司的资产、但公司董事会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应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二是非法占用资金者对公众投资者承担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俊海表示,虽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蒋某、王某诉中捷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公司以及董事长蔡开坚的虚假证券信息民事赔偿案,但如何进一步解决提高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效率,如何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值得研究。

  和去年相比,今年股市行情走低。对于赔偿额中是否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即大盘下降的损失,刘俊海认为,赔偿额中不应扣除系统风险的损失。因为法院或者被告都不能推定原告在不受误导的情形下必然将其购股资金投资于股市大盘中行情下跌的证券种类。

  同时,刘俊海表示,无论这起案件结果如何,都彰显了日益高涨的股权文化,而股权文化的弘扬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他认为,股权文化还应成为法官和仲裁员裁判投资者权益争讼的重要裁判思维。人民法院应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立的积极态度,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要开门立案,全面受理和审理资本市场中涌现出来的各类投资者权益争讼。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应当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析案以理,胜败皆明;平等保护,关怀弱者。

  对完善行政处罚

  机制本身的启发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证监会对于违法占用资金行为的确没有行政处罚权。虽然有议论认为以信披违法进行处罚或许较轻,但也应理解证监会依法办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罚权的苦衷。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如果资本市场的确需要中国证监会行使公权力,也可以考虑由《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非法占用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立法者是否要给中国证监会授予该项权力,取决于中国资本法治化实践的制度需求。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理性的公司自治和市场自律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治还不能跟高度发达的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资本市场法治简单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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