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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严惩“老鼠仓” 最高处十年徒刑

作者:秦炜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08-08-26 07:20: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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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召开。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加大对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打击内幕交易,加大对这类交易的处罚力度,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内幕交易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也认为,刑法修正案对提高市场纯净度将起到很大作用,也是业界期盼已久的事情。但其中的关键点是如何查处落实,因为中国市场的内幕交易也分为很多种,对其性质应有所界定。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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