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财经 >> 国内财经 >> 正文
股票代码: 

上海出台新规吸引跨国公司外籍人士常住上海

作者:吴宇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08-29 09:28:23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记者28日在此间获悉,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及其地区总部落户上海,截至今年7月底,常住上海的外籍人士已达14万多人,约占中国内地常住外籍人士总数的30%。 

  在28日举行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仪式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余军介绍了针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士的简化出入境手续的政策新规定。 

  据介绍,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今年7月7日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新政策还规定,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上海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余军说,与过去相比,新政策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外籍人士简化了出入境手续,放宽了居留时限,而且这部分人的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除此之外,《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还在人才引进、简化就业许可、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通关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相应优惠待遇。 

  在28日举行的仪式上,上海市政府向第14批19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发了认定证书。至此,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累计已达206家,投资性公司达172家,上海已成为中国内地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多的城市之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