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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上市规则11处修改 再度考验大市承受力

作者:佚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08-09-08 10:18:4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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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上市规则》),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稍后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亦对外发布。

  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是,在这份新《上市规则》中,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做出了较大修改,实质上是为规则颁布以后的上市公司大小非“松绑”。

  在当前市场弱势格局未变,对大小非解禁仍争论不不休之际,该规则旋即被市场理解为重大利空。9月5日,上证指数以52点低开,开盘即一举击破2002年的牛市高点2245点,随后上证指数全天低位运行,盘中几度击穿2200点关口,最终以2202点报收,下跌74.96点。

  11项修改 

  自1998年实施以来,《上市规则》已经进行了5次修改,此次为第6次修改。由于此次修改,主要考虑了《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以及全流通的市场变化,因此,与以前相比,规则修订较大,所涉内容众多。 

  从深交所发布的修订对照表中可以看出,此次《上市规则》在11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重要的有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公司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送和传递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加强“董监高”的交易行为监管;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等。

  针对全流通的特点,新《上市规则》首先是改革了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根据新规,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则需要警示性停牌。另外,要求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的,应主动申请停牌,并借鉴境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增加了盘中停牌措施。为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还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

  其次,进一步规范公司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的交易行为。新《上市规则》除了要求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外,董、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对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董事会应承担对违法收益的收缴和信息披露责任。

  此次发布的新《上市规则》,新增了企业破产和股权激励两部分内容。

  新《上市规则》规定,对上市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采取两种不同退市程序:(1)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将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2)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

  对于股权激励,新规定对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时点、内容和相应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公司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同时披露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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