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认为,有些原有高新资质的公司,由于达不到高新认定的新标准,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将原有公司的有关业务或组织结构进行分解或合并,剥离出符合高新标准的部分进行认定。
他指出,原有很多外资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依托外国技术专门从事产品简单加工外销的上市公司,此类公司虽然挂名高科技企业,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新标准下必须要进行业务转型才有可能重新认定为高新。
同时《办法》中指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刘律师颇为感同身受:“这种责罚对认定过程违法的处罚具有追溯性。企业认定成功后,也要控制税务风险,担当社会责任,否则会被取消,5年不被受理申请,经营业绩下降。”
根据《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将享受新税法中优惠政策15%的税率。
而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原具有高新企业中将有60%、甚至更多的企业面临失去高新资格,从而无法继续享受高新企业优惠的挑战。
2008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对新办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这是国家对新办软件企业的一项重大激励措施。
认定将大幅影响上市公司业绩
翟洁告诉记者;“我们之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处于12%,上市之后股权投资分布结构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办法,25%的税率和现在税率15%比较肯定还是有差距。”
刘律师认为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对上述国家出台的鼓励政策,许多新办软件企业觉得有盼头,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扶持达到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目的。但因为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导致了有税收优惠而无法享受的情况发生。
刘律师为记者举了个例子:某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原标准下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7 年,公司的利润(理想模型: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为1亿,该公司当年仍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由于该企业无法达到高新认定的新标准,被取消高新资格,则同样1亿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比2007年度新增所得税税负2500万元。
如果该公司在2007年已经进入了所得税减税阶段,则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高新企业一般优惠税率15%计算,2007年应缴所得税款为1500万,同样的利润在两个年度仍有1500万元的差距。
因此,高新复审认定成功与否对于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无法通过复审认定,则会给其相关子公司出现10%-25%的所得税负担差额,这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上市公司的利润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