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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提醒股民当心新型股票发行的诈骗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8-07-23 07:30: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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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分子设立虚假公司网站,假冒已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的某拟上市企业的名义,编造虚假网下配售新股信息、诈骗投资者认购新股款

  近期,广东辖区发生了一起由不法分子设立虚假公司网站,假冒已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的某拟上市企业的名义,编造虚假网下配售新股信息、诈骗投资者认购新股款的案件。其本质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者金钱,并侵害了被假冒的拟上市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诈骗罪。接到该公司报告后,广东证监局迅速约见该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关闭了不法分子开设的三个假网站,并指导该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澄清报导,督促公司积极协助异地受害者报案,及时制止这一虚假股票发行诈骗行为。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广东证监局一直致力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通过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了打非执法联动机制。对于近期发生的该公司网下配售新股案等新型股票发行诈骗案件,广东证监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有关司法机关查处相关案件,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同时,为了防范可能再次出现的该类原始股诈骗,广东证监局呼吁广大投资者注意掌握以下必要的证券法律知识,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

  一、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过证监会核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均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如有陌生电话或在互联网上发布所谓“原始股、内部职工股”发售的消息,或者已通过发行审核但尚未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的公司公开招股,均涉嫌非法发行,投资者不得参与认购其股票,并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并与证券公司签定承销协议。不法分子虚拟伊立浦公司名义,委托非证券从业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申购协议,协议还约定将投资款汇到个人账户,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

  三、个人投资者非合法新股网下配售对象。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在沪深两市发行上市的新股可以通过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两种方式发行,网下配售仅针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仅可以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购买新股,即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下单申购新股。

  四、投资者应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公告等公开发行股票必备文件进行股票投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公告,公告相关信息。在假冒伊立浦公司股票配售诈骗案中,相关证券媒体和深沪交易所网站均无公司相关股票发行公告,有关网下申购的信息只在甚至没有备案号的黑网站上发布。投资者应通过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了解新股发行上市信息,或致电所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深沪交易所了解新股的发行时间、方式等,不要轻易相信其他媒体或网站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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