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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转让法规尘埃落定 中性偏利好 荐3股

作者:周萌  来源:申银万国  时间:2008-09-04 12:35: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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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近日联合公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至此,这一对公路经营企业外延式扩张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在将近两年之后,终于出台。

  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转让重新开闸。前交通部曾于2006年1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而新的转让办法于近日的发布,使得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益得以重新可以转让,政府还贷公路也因此可以转为经营性公路,为各公路经营企业未来进行外延式收购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部分条款利好于公路上市公司收购。通过对新办法的解读,我们认为以下条款将会促进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1)“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延长收费期限使得公路公司在未来收购政府还贷公路时有获得较高回报的基础,也将成为地方政府通过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的动力;(2)“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这一规定使各上市公司在跨省收购非大股东路产时可能避开黑箱操作、不公平竞争的现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这一规定可能会促使地方政府加快对一些快要超过2/3收费期限的路段的转让进度,而2000年左右通车、收益较好的国道高速公路主干线可能会成为标的。

  部分条款可能会成为公路行业的风险。通过对新办法的解读,我们认为以下条款可能会不利于公路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或成为行业风险:(1)“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这一规则在对各上市公司开放外省路产收购的同时也为其收购大股东还贷公路资产引入了竞争者,招标的方式可能将使收购价格出现上升的趋势;(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政府随时可以公众利益为由回购路权,增加了未来公路经营企业的政策风险,不过我们判断除了转让过程出现问题的路产或如机场高速等市政道路之外,一般收费公路权益被政府收回的概率并不大。

    新办法对行业中性偏利好。综合以上条款的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公布对公路行业的影响是中性偏利好的。虽然公路权益是否转让给上市公司最终还是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意愿,行业内不太可能因此出现一波新的并购浪潮;但是一些路权、尤其是政府还贷公路的确实可能加快转让进度。我们预计从此办法中受益的是大股东路产较多、有注入意愿的山东高速,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赣粤高速和大股东路产较多的皖通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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