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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重订《股票上市规则》 预留境外公司上市空间

作者:简俊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08-09-05 08:08: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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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下称“新上市规则”),这是对2006年5月19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原上市规则”)的重新修订和完善。

  按照新上市规则的要求,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而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加细致。最受关注的是,为顺应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新上市公司也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

  新的上市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取消年报一小时停牌制

  原上市规则于2005年修订,三年来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新上市规则也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应对的四方面安排。

  首先,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

  其次,加强董、监、高的交易行为监管,重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第三,对现有停牌制度进行了改革,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借鉴海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将考虑增加盘中停牌,为推出实时披露预留空间。此外,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

  最后,新上市规则还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则不能低于10%。

  新规则同时规范了该类公司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

  允许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其后的6个月内以*ST交易方式改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如果6个月期满仍不能改善的,公司将被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后,公司还可在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问题。同时,对于不以终止上市为收购目的的要约收购行为,如因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其收购人可在要约结果公告日后的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经本所同意后可予以实施。

  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新规则,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预留境外公司上市空间

  与原上市规则相比,新上市规则最大的变化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

  新上市规则中共有四处提及境外公司,主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中,特别要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此外,对于境外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有两项特别要求,其一,“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其二“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此外,为了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新上市规则也把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将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遏制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职影响公司应尽的法定披露义务。

  而为了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预防大股东资金占用长效机制,新上市规则也制定了新措施。

  “本次修订中新增一种股票特别处理情形,就是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情形严重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处理,揭示风险。同时采取了出现问题即对相关公司股票实施特别处理、解决问题即可申请撤销ST,以敦促公司及有关方尽快解决占用和担保问题。”深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除了上述“创新”外,新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关于“破产”的全新章节。

  这一章节的内容包括: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修正关于破产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统一在法院受理的时点起对相关公司股票采取退市风险警示处置;鉴于破产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过多,在交易安排上考虑给予20个交易日的*ST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直至相关情况明朗;对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并区分不同管理人模式,对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责任作出明确要求。

  清理信息披露死角

  对于信息披露的规范,是新上市规则中的重点章节。

  新上市规则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并且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建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定执行并报备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进行主动求证、真实澄清,不得以存在不确定性和需要保密等理由推诿应尽披露义务。

  为了将责任具体到个人,规则还区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各自职责,对不同人员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签字确认等环节的不同责任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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