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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调控“大小非”抛售

作者:王磊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08-09-06 07:50: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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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非”破题进入实质阶段。根据证监会昨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资讯,行情)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小非”可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债券进行融资,债券持有人可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转成股票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可交换债公司旨在引导“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做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根据《规定》,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市值的70%。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推出可真正实现从空间和时间上缓解“大小非”压力,使整体市场走势通过诸多方式来实现平稳。“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有利于消除投资者对‘大小非’减持的恐慌,在资金面上为减持提供了方便,给‘大小非’股东提供了再融资渠道。”著名财经评论人水皮称。

  另悉,为妥善解决“大小非”减持问题,证监会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引入大宗交易系统、实施“二次发售”机制以及计划推出的可交换公司债,这些举措都起到了或即将起到减缓“大小非”对市场冲击的作用。 “‘二次发售’机制已经开始运行,已经有券商开始在大宗交易平台上承担起承销商的职能,不过仍有一些细节需要做进一步的安排。”上述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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