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股票 >> 主力 >> 券商 >> 正文
股票代码: 

券商可经营未明确规定的创新业务

作者:侯捷宁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08-09-10 07:57:41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为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中国证监会9日就《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简称《规定》)(全文见C1版)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如果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可以除外。另外,《规定》还提出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相关法律、规章等未明确规定的创新业务。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下可以不用取得业务资格,只需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一种是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规定》还对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进行了明确,即只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创新业务。

  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同时,《规定》要求开展创新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另外,《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