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金融之星 >> 股票 >> 个股 >> 个股要闻 >> 正文
股票代码: 

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案股民胜诉系统风险不予认定

作者:王光平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8-11-14 09:47:44     【字体:
您手中的股票数据 赢富 免费帮你看 输入手机号码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投资者诉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吴忠仪表,000862)被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11位小股民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没有采纳被告关于投资者系统风险损失的抗辩,对系统风险不予认定。

  本案中被告将系统性风险作为重要的抗辩理由。银川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条虽然将系统风险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但是对系统风险这一概念未作明确定义,双方当事人也对系统风险有不同理解。从被告提交的相应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在被告划定的期间内,证券市场存在着足以影响所有股票价格下跌的合理事由,更不能证明该事由与原告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具体代理此案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认为,虽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存在系统风险免责的提法,但由于对此界定非常模糊,系统风险往往成为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借口,故法院在认定系统风险时往往比较谨慎,银川中院的此次判决,应该说是为有关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树立了一个典范。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字体:   ] [ 关闭窗口 ]

现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你发表的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金融之星观点。请在发表评论前阅读本网站的《免责声明》

发布商链接
重要链接